一、依据
1、《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2、《陕西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部、国家计委等9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
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通知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3〕5号)
5、建设部、国家计委《建设项目选址管理办法》(建规〔1991〕583号)
6、《陕西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办法》(省建设厅、省计委陕建发〔2003〕46号)
7、关于严格建设项目选址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06〕119号)
8、《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1号)
9、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09〕232号)
二、对象
省域内新征用土地以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规划用地要求的,国务院(包括国务院各委、部、局)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程序
1、建设单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选址意见书分级管理权限受理,提出选址初步意见;
2、建设厅组织人员现场踏勘;
3、对重大项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对选址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技术审查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工作日内);
4、处务会议初审;
5、厅务会议审议;
6、同意项目选址,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项目选址,书面通知并说明情况。
四、材料
1、申请文件;
2、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提供备案批复文件。
3、按照管理权限,取得的设区市、县(市)或者扩权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4、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
5、需要提供的其他批准文件、资料和图件。
注:以上附件材料一式两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