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陕西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1年4月1日起试行。这标志着我省考试录用公务员更加规范化、法制化。
《办法》将笔试、面试分设为两章,明确各阶段的任务,使得笔试、面试程序更加详尽、明确,确保笔试、面试这两个环节既各有侧重,又尽可能地防止不应有的问题发生。《办法》在对“招考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和时间作了具体规定的同时,也对“报名与资格审查”和“面试人员”的调剂作了比较细致、明确的规定,以期使“招考公告”内容、“报名与资格审查”的程序更加规范,“面试人员”的调剂更加透明。
《办法》明确要求,“考试录用公务员组织人员、命题专家、面试考官和考务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考试录用纪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对涉及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中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异议,规定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报考者如果对取消其考试资格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陈述和申辩。新录用人员对取消录用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涉及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有关责任单位人员出庭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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