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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宣传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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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宣传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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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召开《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屈方方主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迈曾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张阳就全省住建系统贯彻实施两个条例做出了具体部署。 张迈曾指出,建筑保护不仅有助于文化和历史的传承,更体现了节约资源、科学发展的理念,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则是实现城市精细化管理的有效手段。两个《条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和谐发展的理念,标志着我省的建筑保护和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他强调,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规定,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得到贯彻实施。
张阳要求全省各级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一是要充分认识宣传贯彻两个《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狠抓落实。各地要依据《条例》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各项配套制度。针对难点和热点问题开展充分调研,根据《条例》规定,制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建设部门要主动与发改、财政、公安、气象、环保、国土、交通等相关部门协调,取得一致,形成共识,配合实施,明确职责和任务,落实好《条例》。要制订和完善配套文件,对涉及建筑保护与公共空间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全面的清理,凡是与两部《条例》内容冲突或不一致的,坚决废止或修订,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二是要加强监督管理,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应尽快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把好保护建筑的认定关口,让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向真正需要被保护的建筑倾斜。三是要依法行政,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牢固树立“珍惜最后一次机会”的理念,对于确实需要迁移、拆除的重点保护建筑,要逐步整治,切忌大拆大建,更不能把仿古造假当成保护手段。对于城市的公共空间更要唤起全社会的关注,把城市公共空间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结合起来,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空间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将建筑保护与城市公共空间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
《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分别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次会议通过,将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施行。这两部《条例》属创制性地方立法,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是国内首部对城市公共空间进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两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省人大法工委组织召开了包括张锦秋院士等国内知名专家学者参加的立法论证会,并就《条例》内容征求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国内一流高校专家学者的意见。专家们普遍认为条例既吸收了前沿成果,又针对管理难点作了规范,是依法开展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在全国都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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