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我省乡镇、街道办事处35岁以下不具备国民教育大专以上学历的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带薪离岗参加学历教育。这是日前省人事厅、省教育厅联合出台的《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此《办法》出台旨在促进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善知识结构,提高学历层次、文化水平和自身素质。
《办法》规定,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可根据省教育厅、省人事厅(省振兴办)当年发布的基层人才学历教育计划选择相关院校和专业,并按照如下程序报名考试:首先填写《陕西省基层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历教育申报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到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办理审批手续;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审核批准后,到当地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经过资格审核,取得准考证,参加全国成人高等学校统一考试;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录取后,由报考院校发给考生录取通知书。取得入学资格的学历教育人员,入学前需将入学通知书复印后送交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备案。
《办法》规定,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在学历教育期间保留本人职位,其工资来源、发放渠道的形式不变(工资自然晋升、调整不受影响)。在校学习期间由县人事劳动局(县振兴办)对其德、才表现进行跟踪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重新安置其工作岗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取得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专科以上学历证书后,其原所在单位优先安排其工作岗位,个人身份、单位性质不变。对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在全额带薪教育的两年里,每人每年资助3000元,分别由省、市、县各负担1000元,在各自“振兴资金”中列支。但如果参加基层人才学历教育的人员为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和省、市、县振兴办审核批准,自行报考参加学历教育的,或者学习期间因违法、违纪、违反校规受到处分的,或者学历证书与学籍档案经鉴定为虚假的,不给予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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